一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——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要求
(一)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责任:
依据相关规定,有下列情况的,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:
1)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;
2)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,并在有效期内发生事故;
3)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。
(二)结构安全鉴定工作主要内容:
1.物设计文件、场地测量和程勘察报告、施工质量验测证明资料调查;
2.结构基本情况勘查;
3.结构使用条件、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环境类别调查核实;
4.结构布置、结构体系和构造检查分析;
5.地基基础(包括桩基础)检测结果分析;
6.结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分析;
7.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、大跨度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;
8.按《抗震鉴定标准》(GB50023-2009)进行抗震鉴定;当有专门要求作抗震鉴定的,尚须在报告中作专项分析;
9.结构安全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。
二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——鉴定分析要求:
1.结构的承载力(含抗震承载力)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,建议按“2000系列”规范和相关软件进行结构计算,但不应低于“89系列”规范的要求,并提供计算书。
2.混凝土结构中悬挑构件,较大跨度的物顶层边柱,主梁受集中荷载作用的部位,在鉴定时应作为重点考虑的部位。
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,包括承载力(含抗震承载力)、结构稳定性,位移或变形、构造、裂缝等5个鉴定项目。
3.砌体承重结构中的悬挑构件(阳台、雨篷和挑檐等),应进行抗倾覆验算。
砌体承重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,包括承载力(含抗震承载力)、结构稳定性、位移或变形、构造裂缝5个鉴定项目。
4.结构承载力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建议采用“2000系列”新规范标准,但不应低于“89”系列规范标准。
5.钢结构构件锈蚀后的截面尺寸小于原设计构件截面的下限值,应考虑对结构的不利影响。
钢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,包括承载力(含抗震承载力)、构造、位移或变形、主要受力构件的稳定性和连接质量等5个鉴定项目。
6.对于存在加建、搭建、加层现象的物,除了要注意检测、复核加建、搭建、加层的结构外,在主体的结构复核时尚应考虑其不利影响;
三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——鉴定结论要求:
1.对检测鉴定结论不符合要求(含安全鉴定结论及抗震鉴定结论)的物,应视不符合的程度给出限制使用、局部加固、整体加固等处理建议。
当局部承重构件承载力不足时,可采用仅加固局部构件的处理方案,但应同时考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,避免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。
当结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,应从提高的整体抗震能力上提出加固方案,明确加固位置。
当既有结构综合评价为危险房屋且不具备加固使用价值时,应建议拆除。具体处理办法可根据129号令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第九条执行。《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106号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对房屋安全状态为D类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,对于危险房屋如何处置都有明确的内容。《房屋安全管理规定》中的第五章内容。
结论应评定物的安全性等级、安全状态类别,并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间。
2.经检测鉴定后的物,应要求在使用中注意观察,建立正常的检查制度,在使用期内进行结构的常规检查、检测。
四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——鉴定报告编写要求
(一)鉴定报告总体要求
检测鉴定报告应结论准确、用词规范,文字简练。
(二)鉴定报告内容要求
1、工程项目概况,包括工程名称、结构类型、规模、竣工日期及现状用途等;
2、各方责任主体信息,包括委托人、委托鉴定目的、单位以及原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名称或原鉴定单位名称;
3、检测鉴定方案及鉴定依据的标准;
4、现状调查和结构检测,包括原始资料、使用历史、以往检测鉴定情况、现状基本情况调查结果、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及钢筋配置情况、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、地基基础现场检查或沉降观测情况、裂缝检测情况以及物的整体倾斜观测情况;
5、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及分析;
6、鉴定结论(应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和房屋安全状态分类,并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);
7、处理要求及建议:报告应明确物使用条件及使用要求;
8、必须要有的附图附件:包括根据现状情况绘制的房屋平面图、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、检测报告、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、地基补充勘察报告及物垂直度观测报告等;
9、必要时的其他附件,如物施工质保资料等。